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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5种: 1、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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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指导办案人员的审理工作,负责对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优质高效地运行。 第二条严格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流程管理,掌握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尤其掌握重大、热点、疑难案件审理的工作进度。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办分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条组织全处工作人员评议行政复议案件,对案件事实、调查情况、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问题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审核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条组织工作人员对已审理完结的案件进行评查,总结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经验,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 第五条组织做好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工作和对各地各部门请示、咨询的答复工作,搞好典型案例点评和法律文书的评析工作。 第六条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负责本处工作纪律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制度。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点和属性。它对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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