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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作出退侦决定的,延长羁押与退侦没有直接关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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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怎么判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退侦一般是指退回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在监视居住期间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即使有这样的情况,原则上来说也不会变更强制措施,羁押监视居住人。通常只要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在监视居住期间就不会被羁押。
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如下:第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第二、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首先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其次是重大的犯罪集团的案件;再一个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无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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