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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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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房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但需要满足国务院《》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是职工所在单位以及职工按条例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只要符合规定条件,才可申请提取,可申请提取的条件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和因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12、职工为农业或非本地区户籍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了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离职证明,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提取外,还可以在符合其他条件下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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