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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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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风俗性。正是因为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不同地区对于彩礼金额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但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部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只有基于风俗习惯为缔姻目的给付的财物才能归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之间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对于宴请亲朋好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欠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所以彩礼的认定还要结合当地关于彩礼给付的风俗习惯来界定。
问题表达不清楚,法律这样规定的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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