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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构成如下: 1、主体要件:此罪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即本罪主体为不特定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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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用。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鉴和证明书是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书和手段。伪造、改造、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行为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名誉,危害防卫利益。本罪侵权对方是公文、证件、公章,而且限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公章。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装部队军事组织机构名义制作的,用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知、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准、信件、电信、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在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紧密相连。(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伪造、改造、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模仿有权发行公文、电信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信的,也伪造公文论。对于构成犯罪来说,不要求伪造的假文件证明书、印鉴和真实的文件、证明书、印鉴完全一致,只要足够乱真即可。重要的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权。这是鉴定公文、证明书、印鉴真伪的标准。如制作权的人在职务范围内,即使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内容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制作权。内容虚假会破坏发行证,发行单位的信用和信用,但这与没有制作权的人以武装部队的名义制作虚假公文、证明书、印鉴、武装部队的信用和信用破坏性质不同。因此,本法规定,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构成本罪。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内容虚假也不构成本罪。改造是指用涂改、擦拭原有有效的公文证明书的印鉴、填充内容等手段非法改变其真实行为。例如,在有效的介绍信中模仿原来的笔迹添加内容等。变更证明书的有效日期,变更公文的发行日期和公司,变更证明书所有者的名字、身份等。买卖是指以利益为目的,将军用公文、印鉴、证明书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买卖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的,也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的,也可以是从别人那里偷窃的,也可以是欺诈的,也可以是抢劫的,也可以是用别的手段得到的。无论从哪里来,无论是真是假,买卖武装部队的文件、证明书、印鉴都可以构成本罪。行为人以虚构部队的名义伪造公文、证明书、印鉴进行犯罪活动,实施什么罪行决定什么罪行,不得以本罪论处。行为者伪造、改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后,冒充军人欺诈或进行其他欺诈犯罪是手段关系,选择重罪一般是后者从重论所,但构成犯罪不能构成他的罪行,必须根据本罪治疗犯罪科。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3种,犯罪对象有3种。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结合实行其中的几种。例如,盗窃军用文件后进行变造,伪造印鉴,制作伪证、伪造印鉴等。行为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成本罪。但是,在确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决定。如果行为者只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就会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罪,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的罪,但是不实行处罚。(三)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并不要求伪造的假公文证件、印章与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乱真即可。关键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权,这一点是鉴别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标准。如果有制作权的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违反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并未受到侵犯。虽然内容虚假会败坏发证、发文单位的信誉与信用,但这与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武装部队名义制作虚假公文、证件、印章,对武装部队的信誉与信用的破坏是性质不同的。因此,《刑法》规定,凡无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则构成本罪。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虚假也不构成本罪。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来有效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擦消、填充内容等手段非法改换其真实的行为。比如在有效的介绍信上模仿原来的笔迹增添内容等。涂改证件的有效日期,改动公文的签发日期或单位,改变证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谓买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军用公文、印章、证件出让给他人的行为。买卖的对象即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或拥有的,也可以是从他人那里盗窃、诈骗、抢夺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不论其来自何处,亦不论其是否真假,只要买卖的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即可构成本罪。行为人以虚构的部队名称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进行犯罪活动,实施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如果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后并以此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或者进行其他诈骗犯罪的,属手段牵连,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一般是后者而从重论处,但构成犯罪却不能构成他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科刑。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犯罪对象是三种。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结合实行其中的几种。例如,盗窃军用公文以后进行变造、伪造公章并进而用以制造假证件、假印章的等。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武装部队的公文,就定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如果既伪造又变造了武装部队的证件,就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但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公安机关在立案处理变造武装部队印章的案件之后,犯罪分子的亲属是可以聘请律师,以此来减轻甚至是免除实施了变造行为的人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的。此外变造犯还可以采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来提高会被减轻处罚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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