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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防卫的适用条件是: 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
无限防卫的适用条件是: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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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权利。 因为无限防卫权是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赋予公民的特殊防卫权,所以必须严格把握,防止滥用。 建立无限防卫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应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受害者; (2)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非法侵害者; (3)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必须是暴力犯罪行为,一般违法但未犯罪的暴力行为和非暴力犯罪行为不在此限制; 2)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制。所谓人身安全,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完全针对财产的非法侵害应排除在外; 3)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使用的暴力程度和侵权的紧迫性,相当于本款所列的犯罪;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也就是说,无限防卫权针对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严重性、暴力性和形势急迫性。 (4)非法暴力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此处正在进行,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中。 (5)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员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目的。
限制条件之一:无限防卫适用行为的限制-仅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人身侵犯行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可实施正当防卫的不侵害法行为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行为;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相比,无限防卫的范围显然要小得多。《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行为的防卫,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有些罪侵犯的是多客体),至于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践中也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侵害行为,仅是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多种侵害行为中的一种-对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行为。 限制条件之二:侵害行为的程度限制-构成严重犯罪的人身侵害行为《刑法》二十条三款规定的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侵害行为共有六种。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法律规定的严重犯罪侵害行为,易于理解和把握,不应再有什么争议。“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办犯罪”是酌定掌握的侵害行为,因其缺乏法定的内函和外延,对这两种侵害行为是否应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一样达到构成严重犯罪时才可实施无限防卫,构成了无限防卫争论的核心。笔者持肯定观点,可对侵害人实施无限防卫的“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一样,应该是达到构成严重犯罪的人身侵害行为。
一、无限防卫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第一、主体条件 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与防卫过当的主体相比,它不受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因为,无限防卫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呢?这一点法律没有做出说明。从立法精神来看,非受害人也应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因为,强化对公民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是这次刑法典修改中正当防卫立法完善的指导思想,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正是这种思想在立法中最强烈、最鲜明的表现。如果无限防卫的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将会极大缩小无限防卫的主体范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有悖于立法精神。 第二、对象条件 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这一点毫无疑问。 第三、范围条件 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四、时机条件 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 第五、主观条件 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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