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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处理方式有限制其股东权利,并进行催告。若是仍然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作出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
股东不可以抽逃出资。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后,出资属于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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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处理是: 1、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 2、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名条件包括除名的法定情形和履行合理的催告义务。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需要验资,因为我国实行认缴制。若是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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