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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碰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股东出资的转让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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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需要工商局登记,并且需要准备齐全有关公司的资料进行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法律流程进行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只要有合同的其他股东手里的合同上面,有你这名股东的签字,那么这份合同对四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你陈述的其实是个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显名的股东也就是公司注册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他在法律上承担一切对外债权债务和公司日常经营,对内则按你们合同约定来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因此,虽然公司注销了,但是你们四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消灭,退股的除外。鉴于本案案情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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