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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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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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