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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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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经营人体器官的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供养器官提供者)介绍、利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人,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不构成本罪,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组织出卖的人体器官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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