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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2021-03-26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民法活动中需要监护人,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监护人的确定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是一致的。(1)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7条)(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83条)(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法典》第32条)上述第(3)点是《民法典》的新规定。可见,在民事诉讼中,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若无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的,则由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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