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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2021-10-21
上诉的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说明》第300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事件,一般应有上诉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诉书的内容应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字或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上诉,上诉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也必须明确记载,以被告人为上诉人。第299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写上诉状确实困难而口头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应根据其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创建记录,上诉人阅读或宣读后,上诉人应签字或盖章。第302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一审人民法院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天内将上诉状与案件相连,证据转移到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复印件转移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303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三天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一审人民法院应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到上诉书后三天内将上诉书连接到案件卷上,证据转移到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书复印件转移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30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305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9、300、302、303、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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