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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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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 (1)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因此,宅基地是否应该收回,村委会并没有决定权,如果村委会以其他理由为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回宅基地,那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1、闲置的宅基地。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因此,就造成了很多农村宅基地被闲置和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未来将会回收这类型的宅基地。当然在回收宅基地时,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2、非法占据的农村宅基地。不属于村集体所划分的宅基地范围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据的宅基地。对于这类型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做回收处理。 3、五保户所留下的宅基地。由于五保户没有子女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所以村集体有权回收其的宅基地。 4、宅基地面积超标。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政府只对其合理使用的面积进行确权。对于其宅基地所超出的面积,将来在其翻建房屋时再进行回收。 5、一户多宅。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一户多宅的,仅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对于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能会对其进行回收处理。 6、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在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交易只能够是在村集体内部进行。因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可能会被回收,但是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7、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所获得的宅基地。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城镇居民不能够享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房屋不能够翻建的情况下,等到房屋损毁后,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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