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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分别具体指的是什么?

2022-09-13
法第九条列举了几种,分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此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行程强制措施”。其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指的是通过对相对人的人身进行强行控制,不同程度束缚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保护性人身约束措施、强制带离现场等。这里的公民,应当广义理解,指的是自然人,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外国公民,双重、多重国籍以及无国籍人士,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管辖范围,理论上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对封锁涉案场所、设施或财务的暂时封锁、封闭或封存,场所是指一个相对封闭空间,比如工厂、房屋等,设施一般指不易移动的,比如塔吊、车床等,财物一般指容易移动的财产和物品,如现金,汽车等。三者关系是,场所可能包括设施和财物。被查封后,占有人不能再进行改变、使用或处分,但不剥夺其占有权,可以进行必要的看管、维护,同时承担灭失等风险。扣押财物,是对财产物品进行暂扣,和查封类似,唯一的不同在于财物占有权发生了改变,由扣押财物的行政机关占有,并进行必要的看管、维护,同时承担灭失等风险。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责令相关主体对当事人存款、汇款等财产账户进行暂时冻结,不允许进行存取、划转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指除了以上四种强制措施,其他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作用特点的行政措施。这里值得提出的是,并不所有带有强制色彩的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本身即为公权力行为,先天就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色彩,比如交警对于不听劝阻预的行人,可以强行阻拦,这是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一部分,并非专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用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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