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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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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留,并处以罚款:(一)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前款第三、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超过核定可载人员20%,可以认定为严重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校车超载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12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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