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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相关第三人进行追偿。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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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这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限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是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内。 各个地方出台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集体办法中,对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都有更加详细的列举,可以供参保人查考。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构成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附加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1、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职工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 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自负到规定的额度后,职工门诊急诊(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除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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