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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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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绝育手术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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