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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合同纠纷是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不同的情形法院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进...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根据造成房屋拆迁纠纷的具体原因,比如征地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民事主体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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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该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被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协商解决,找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协议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例如:补偿金额、补偿面积。 2.行政复议,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申请复议要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个人信息、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 3.行政诉讼。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具体的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是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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