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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在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35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7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的部分4513,505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起征点
我国2011年9月实行起征点3500元,并将税率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方法如下: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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