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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
人身损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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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6。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广西2011年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7、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到交通部门咨询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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