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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令召开文化、体育等大型大众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命令停止活动,立即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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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与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因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有安全事故危险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违反相关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在实践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报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虽未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未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未按要求配备安检设备,配备相应的安全人员,未按批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出售门票;未落实医疗救援、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使活动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危险。对有安全事故危险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规定了处置措施,即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同时,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处罚。这里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包括活动的组织者和负责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2、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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