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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之所在。所以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及其在贪污贿赂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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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很多法律有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看在什么环节侵占补偿款。如果是协助镇政府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环节,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贪污;如果已经领取款项到村委会,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涉案款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但当村委会在协助镇政府给村民个人分发时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补偿费一旦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即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当村委会从镇政府领取属于村集体的补偿费时,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接收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该补偿费一旦拨付到村委会,即属于村民集体财产。此时,村委会不具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是看操作时属于什么身份,一般征地补偿款都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发放的,如果此时侵占补偿款,即为贪污罪,如果是村委会人员,代为发放,其实此时也是可以看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否则就是职务侵占罪了。
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之所在。所以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及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地位,是正确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又一个共通的关键性问题。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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