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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定,罪犯在犯罪地监狱服刑。我国法律规定,“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即无论户籍地是哪里,只要在判决地被判决后,就依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收监执行。所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都不是遣返户籍地执行,也没有所谓的执行一段后再遣送户籍地执行的制度。”因此,外地犯罪原则上不能回原籍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就在法院判决地的监狱服刑)。
出狱后不去上户口有事。不办理户籍登记的,刑满释放人员属于无户口状态,对于日常工作生活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出狱后,为了防止二次犯罪行为的发生,刑释人员出监后第一时间内必须拿上监狱的释放证明到原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户藉管理科报道并重新审核落户。如果不去报道,自己就得不到公安机关合法公民的认证,其后果不言而喻。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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