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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因无证驾驶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摩托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证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根据其...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仅需要考虑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还要考虑路权、信号灯、驾驶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严重程度等等因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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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无证驾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关系。 2、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负的事故责任,要根据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3、实践中,如果机动车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正常驾驶的话,一般都会认定摩托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摩托车有人上且机动车有违章行为的话,一般都是同等责任。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仅需要考虑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还要考虑路权、信号灯、驾驶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严重程度等等因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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