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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2...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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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 (2)特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适用于各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类构成要件多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如环境污染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
(1)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2)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3)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4)过错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但是,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这种过错就是重大过错。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的”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残疾赔偿金(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过错,我国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所以,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实施了致害行为 (2)发生了损害结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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