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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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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期限不予修正的,命令停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取消资质证书的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人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业施工案进行审查的;(二)如果发现安全事故的危险性暂时没有要求建设机构或者没有强制建设法规则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强制建设机构的监督部门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强制建设法律的情况下停止的情况下的情况下,或者没有进行监督部门的情况下的情况下,或者没有进行监督第58条注册执行人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命令停止执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情况严重的,取消执行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注册的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终身不注册的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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