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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嘱托他人损害自身法益的场合,承认法益主体和其他人在违法的判断上应区别开来; (2)就未遂教唆而言,承认教唆者的主观认识可能导致共犯和正...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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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和职务过失重罚原则。由于业务、职务过失违反特定职务、业务共同主要义务、人员、财产伤亡等社会危害结果通常比普通过失严重得多。例如,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山西运城煤矿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普通共同过失无法比拟的。因此,法律规定职务、业务过失共同犯罪完全需要从重处罚的刑罚严格催促职务,业务中共同注意的行为者更好地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争原则。对过失共同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争,不得任意扩大处罚范围,符合违反刑法的刑法和犯罪刑的基本原则。(3)总体责任原则。根据传统的处罚过失共同犯罪,即各过失犯罪者的独立责任原则,各行为者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有部分责任,这部分责任是适应过失行为的责任。事实上,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不能提供比较正确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会发生刑事责任负担的不平衡。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应用整体责任原则,每个行为者对危害结果负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刑事责任的不平衡,真的不浪费,适应罪刑。(4)区分责任原则。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者之间的定罪量刑并非所有行为者科都受到同样的惩罚,各行为者的法定刑罚是不同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是由过失程度和过失行为对结果力的大小决定的,因此在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时,考察行为者的过失类型,考察行为者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这里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以决定是否追究同等责任例如,在领导统治的地位上,必须处以更重的法定刑罚。只有这样才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量刑原则,从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准确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嘱托他人损害自身法益的场合,承认法益主体和其他人在违法的判断上应区别开来; (2)就未遂教唆而言,承认教唆者的主观认识可能导致共犯和正犯之间的违法相对化; (3)特殊情况下,承认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对共犯而言并非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故意犯罪的,要综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主犯、从犯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分赃的多少也是量刑的参考条件。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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