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担任职务期间,接触大量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内幕交易,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证券法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证券法中规定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6人已浏览
505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7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