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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 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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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必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财产份额。出资的资产必须作估价,确定出资份额。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利润的分配权,查阅账簿的权利,退伙的权利。这里重点要说的就是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四、明确时间 这里的时间包括入伙时间和缴纳出资时间。签订合伙协议的时间应早于入伙人权利义务行使的间。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缴纳出资的具体日期,是保障合伙组织的正常运转的需要。
1.《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3.《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企业破产法》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解散的顺序和破产相同。 还有剩余财产的话,按章程有优先股先分优先股,若没有按章程的分配比例,分配给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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