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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身份证: 住址: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省××市××村委会××路9号。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身份证号码:×××××××××××。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市××中心13楼D座。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诉讼请求:
原告:朱,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2-501,身份证号码: 6103043,电话:1589672。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四单元二层20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电话:029-3621581817677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700000元及其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7000元,总计1717000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双方就房屋价款、交房条件、交房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遂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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