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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政府设立的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
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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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依法设立的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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