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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属于股东挪用资金...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挪用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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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挪用”上。所谓“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或者虽有权动用,但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行为人一经实施“挪用”的行为,就侵害了公司资金款项的专有权,改变了资金款项的用途,从而危害了公司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损害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社会危害性。
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根据《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挪用资金的管辖权是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留、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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