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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除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除行政法律关系能造成权益损害的...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除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事实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行政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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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化,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化性和应变性决定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可以依法独立作出,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中也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力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对手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者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当有偿,这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 a.行政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1)道路养护;2)桥梁维修;3)公共工程的建设。 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一、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的使用可分为:1、权力事实行为:a.行政检查行为;b.行政即时强制(如直接影响人身或财产,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2、非权力事实行为:a.信息处理行为;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相关档案的收发和管理;c.决定后的非权力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后的奖励行为;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例如:1)道路养护;2)桥梁养护;3)公共工程建设。二、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2、补充事实行为(也称为执行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比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第三,即时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行为风格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1)拖走抛锚车辆;2)清理倒在公路上的树木,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最弱):例如:行政指导行为,推荐优质产品,预测某些商品的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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