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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会被送入看守所,而不是收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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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2、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监视居住并不会影响到法庭审判。监视居住只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应用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羁押,或犯罪行为较轻,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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