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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2023-05-24
以下几类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在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因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员; 2、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3、行使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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