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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执行类案件。...
西红门镇、旧宫镇、瀛海镇、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段十八公里至七公里地域区域内的以下类型案件: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农村房屋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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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内设以下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及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的答复;起草重要文件、报告等文稿;负责法制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发布、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司法统计、图书资料及院志编篡等工作;负责本院的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司法行政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办理本院对外接待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处办理院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处理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法官协会会员小组的工作事务;负责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本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各类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对刑事案件登记立案,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办理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负责简易案件的速裁,负责指导人民调解驻法院工作室调解工作,负责人民调解的法律确认,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诉调工作室(诉调对接中心)负责省高院“诉前登记制度”的落实,对立案一庭移交的各类案件进行研判、甄别,并办理“分类稳妥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诉与非诉矛盾纠纷化解的衔接工作,做好诉前调解的相关事项;负责来访接待、来信处理和判后答疑、院长接待的协调联系工作以及刑事、行政申诉案件及民事、商事调解申诉案件的审查;负责上级法院及各级机关转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答复及协调;负责涉诉重信重访案件的办理及无理访甄别与认定;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指导由人民法庭办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侧重审理第一审劳动争议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侧重审理第一审证券、票据纠纷和企业破产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侧重审理房地产纠纷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等案件;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小额诉讼审判庭)负责审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负责其他简易民商事案件的快速调解、裁判工作;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及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涉外民商事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的该类案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依法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再审案件;负责对本院审理、执行的案件进行评查,开展审判绩效管理,开展审判制度管理、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及阳光司法工作的协调、检查等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诉讼服务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为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化窗口服务,主要包括提供从、导诉、诉前分流、立案缴费、诉讼材料接转、联系排期、送达诉讼文书(指来院送达部分),案款缴纳及退费等诉讼环节与当事人的跟踪联系服务;为相关业务庭提供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服务;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五)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训练;配合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协同办公室管理好枪支与械具;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警察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执行局(执行实施一科)依法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七)执行局(执行实施二科)依法执行上泗法庭裁决生效的民商事案件;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八)执行局(执行实施三科)依法对执行案件实施审查裁决权和监督管理权,对执行标的物异议进行审查,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进行审查;办理执行申诉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登记办理和解、中止案件及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九)执行局(执行裁决综合管理科)依法进行诉前、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负责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上泗人民法庭上泗人民法庭,是本院派出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业务庭,依法审理上泗地区内一般的民事、刑事自诉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法庭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司法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院车队管理,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民事诉讼中,仅仅是涪城区的人是否可以到高新区法院进行起诉,是不能确定高新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但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可以确定高新区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涪城区的人可以依法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丰台区社保问题开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与银行签订的缴费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5.《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6.分支机构(非法人单位)应提供总公司委托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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