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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和...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三)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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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申请桩基先行施工)所需材料名称如下: 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踏看) 中标通知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可与《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计划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 其他(监理合同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新材、散泥缴纳发票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凭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管处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填报须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填表须知选项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审批传递单及有关复印件;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审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计价审核表;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 7.监理合同; 8.质监通知书; 9.安监审批表; 10.商品砼供应合同; 11.项目建设资质证明; 12.甲、乙双方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单据。 三、审核。分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资料审核由窗口工作人员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逐项核验无误后予以受理登记,并转现场审核,现场如不具备开工条件或实际已开工建设的,暂不受理。 四、审核无误或经行政处理的,由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十五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规划办办理)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已备案的监理合同、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3、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证明(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提供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的证明);4、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地区招标办办理设计、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5、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已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到地区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承包许可证、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6、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地区审图中心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监理审批);7、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分别到计委和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8、建设资金保函或审核证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9、其它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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