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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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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立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望。这种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国家或集体财产,有的可能是非法从私有合法财产中获得的财产。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为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要求财产占有和支出与合法收入有巨大差异,还要求这种差异来源于非法收入。非法财产来源的结论是由行为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而得出的。对于行为人以何种方式、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财产,这些都不必查明。若能够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发现财产是某种或几种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走私等。,你应该定什么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怎么判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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