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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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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一方因情况紧急,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其合法财产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发生在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必须要先提供担保,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在婚姻关系解除期间,若发现任何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或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此前提下,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提供足够的担保;其次,该事项须由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抵押物来确保;此外,申请人还需向法庭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 只有在争议财产面临毁灭、中断或损失的潜在风险,或者通过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很大的可能性隐藏、转让或出售其财产时,法院才有权根据其判断和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不过,保全范围应严格限制于争议财产或被诉人的财产。 关于案外人的财产,法院无权实施保全。而对于那些在案件中善意获取且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财物,通常情况下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能提供与申请保全金额等值的财产作为质押物,并提供明确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那么法庭应尽快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法院,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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