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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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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化了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取消了过去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在执行新的规定中,有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不清楚通过什么途径申辩,坦怨“有理无处讲了”,甚至有的交通警察也对此感到困惑。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应当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谓有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包括痕迹鉴车速鉴定、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鉴定、酒精检测鉴定等。 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后,仍然对公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审查;二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督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这些机关规定处理。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而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办法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向做出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再由其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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