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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效力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协议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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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效力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协议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样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协议权、赡养费给付等等,但这些在我国法律中却是无效的。一份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样的,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 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无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其实,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后来两人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双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成功。双方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当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既然后来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
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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