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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
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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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质权的清偿顺序要优先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的,质押权利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权;但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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