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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拘留所对被拘留人的私人物品,按规定予以保管,在出所时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被拘留人的亲属会见时,经被拘留人同意可办理手续后由其亲属领回。《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由拘留所登记保管。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时,他们的钱、手机等。会被相关单位扣留,但你不能把手机带进拘留所。手机必须在拘留所上交,除生活必需品外,打电话需要申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警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的固定电话进行通话,原则上自行承担通话费用。被拘留者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拘留所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规定设立的拘留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拘留所是根据NPC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设立的。被拘留人拘留期满后,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并出具解除拘留证明,返还代为保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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