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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最终要结合孩子及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
1、在赠与物,也就是涉案登记之前,当事人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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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到民政局备案。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你早就应该要求解除养父子关系。收养关系可以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法律规定,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处理。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①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你和丈夫的婚姻仍在存续中,你对孩子的抚养权并未丧失,因此也不存在要回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目前你实际是在主张对孩子的监护权,而问题的起因极有可能是你没有处理好与公婆的关系,丈夫夹在中间很无奈造成的。由于公婆与丈夫的特殊关系,主张监护权不应采取过激方式,也不应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应从处理好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入手,特别要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改善你和他们之间的关系,培养感情,增进理解,使家庭关系和睦起来,相信你的真心和付出一定能够感动他们,他们也一定会以真情回报你,那时你所说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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