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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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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如下: 一、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项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供担保的东方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担保的表决。 第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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