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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具体内容

2021-01-20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相关法规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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