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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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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2、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3、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十九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鼓励研究开发和实施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的自主技术。其形成或者预期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的,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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