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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022-09-11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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