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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
先予执行的执行法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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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4条,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这两种方式结案的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依照民诉法225条规定,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处于法院量刑了的犯罪分子,若是确定自己满足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向服役机关的管理人员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管理者若同意此请求,则需要向相关司法机关的转,提交书面的监外执行申请。
想要明白拘传适用哪些程序,首先要明白拘传的适用的主要对象是哪些。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拘传的适用程有1、填写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3、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拘传后立即进行讯问,并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一次传讯问不完的,到时即应立即释放。对需要再次拘传的,至少应当间隔一段时间方可以进行下一次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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