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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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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不论在诉讼期间原判刑罚是否届满,均应办理逮捕手续。理由是罪犯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同,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同。逮捕这项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不同,不得以刑罚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代替逮捕而剥夺人身自由。办理逮捕手续后,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办案期间始终处在不确定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所以在服刑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经查属实的,可以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第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这两条规定对公安机机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没有关于犯罪嫌疑人对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这在制度设计上倾向于对侦查权利的报护,缺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赋予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的权利,而作为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权利,这种制度设计违背了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对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无法起到监督作用,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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